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局属事业单位:
根据《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榆林市因病致贫病重患者认定办法>的通知》(榆政民发〔2023〕127号)和《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23〕3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中的托底保障作用,减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为做好我县2024年度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范围和救助标准
(一)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1.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2.认定范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3.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起付标准为7000元,超出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二)罕见病救助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或者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年龄不满3周岁,其父母一方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经医院确诊为相关部门公布的罕见病病种目录范围内患者,且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和家庭财产符合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其罕见病相关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含治疗性食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可申请罕见病救助。超出部分按照5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三)二次救助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含申请之日前的本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万元),可申请二次救助,超出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连同其他医疗救助待遇累计为10万元。
除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和大病保险支付费用,减去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后,按照医疗救助支付比例结算,其中政策范围内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统一术语规范执行。
二、医疗救助申报材料
(一)患者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复印件、医保报销发票(仅限报销票据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票据)和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二)佳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及授权承诺书。
(三)佳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
三、申报时间
2025年2月24日-3月25日,过后不再受理。
四、认定程序
(一)镇(街道)村(社区)严格依照榆政民发〔2023〕127号文件规定,严格审核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对象,按程序落实调查公示制度,全面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镇(街道)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加强管理,落实责任,精准认定,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统一上报。同时,各镇(街道)要成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并上报县医保局。
(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材料经村(社区)、镇(街道)审核签字盖章公示后交县医保部门最终审定,审定不通过的,由县医保部门按规定出具《佳县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身份不予认定告知书》并退回。各镇(街道)务必统一汇总,整体上报,杜绝参保人自行上报。
(三)二次救助对象无须认定,直接携带申报材料到佳县政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报组织工作,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要加强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应救尽救”。
(二)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资格审查和身份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高效完成医疗救助申报工作。
佳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