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聚焦固体废物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排污许可制度执行以及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重点领域,强化科技赋能,深化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具有代表性、警示性的案例予以公开通报,旨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共同守护榆林的绿水青山,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绿色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和震慑作用,现公布榆阳、神木、府谷、定边、绥德、佳县、子洲分局办理的8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典型案例一 榆阳区麻黄梁镇苏家梁倾倒煤矸石案(刑事拘留)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30日,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榆阳直属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榆阳区麻黄梁镇断桥村苏家梁小组内倾倒大量煤矸石,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2025年6月8日,执法人员联合麻黄梁镇政府、麻黄梁镇派出所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调查。麻黄梁镇派出所确定倾倒组织者为张某,2025年初,张某利用靖边县某砖厂的营业执照与榆阳区某洗煤厂签订了《矸石销售合同》。2月8日晚,张某组织雇佣3辆半挂车从榆阳区某洗煤厂向麻黄梁镇断桥村苏家梁小组荒沟内拉运倾倒煤矸石。截止2月9日凌晨1时,3辆半挂车共倾倒煤矸石6车次,约500吨。
【查处情况】
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榆阳直属大队执法人员联合麻黄梁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督促全部清理倾倒的煤矸石,并对该处煤矸石倾倒事件进行移交。6月10日,榆阳分局向榆阳区麻黄梁镇政府出具了《关于建议规范处置麻黄梁镇断桥村苏家梁小组荒沟历史遗留煤矸石工作的函》,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洗煤厂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万元;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对负责倾倒煤矸石的组织者进行刑事拘留。
【案件启示】
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必须将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通过合规贮存、综合利用(如制砖、发电)等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后续我们将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科技手段,对煤矸石堆放场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同时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不断加大违规倾倒煤矸石行为的打击力度。
典型案例二 榆阳区某煤矿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煤矸石填充站案
【案情简介】
榆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榆阳直属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煤矿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煤矿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配套的煤矸石充填站项目,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查处情况】
该煤矿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该煤矿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11万元;同时责令该煤矿建设配套的充填站项目。
【案件启示】
“未验先投”是“三同时”制度红线,对治污设施未建成即投产行为“零容忍”。该案件是一个典型的因违反“三同时”制度而受到处罚的案例。该案给所有企业,尤其是资源开采类企业敲响了警钟,环保合规是生存和发展的底线。任何忽视环保设施建设、试图在环保要求上打折扣或“抢跑”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付出高昂的经济、声誉甚至停产的代价。企业必须将环保置于与安全生产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典型案例三 神木市某煤矿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类案(按日计罚)
【案情简介】
2025年年初,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神木市某煤矿工业厂区内露天贮存工程煤,占地面积80平方米,未采取密闭措施。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神木分局当日立案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神木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罚款。
检查时,神木分局执法人员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日后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未改正露天贮存工程煤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6万元。
【案件启示】
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通过立案查处、责令整改、按日计罚等组合措施,形成执法震慑,倒逼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企业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杜绝“敷衍整改”心态,应建立常态化环保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从源头避免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四府谷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案
【案情简介】
2025年年初,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了检查,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发现该公司临时储灰场未按照标准要求建设防渗系统、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分局对其立案调查,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80万元。
【案件启示】
该案件为工业企业因违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而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对企业环保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固废管理标准是强制性底线,以“临时堆放”为名规避标准,坚决不可取,系统化合规(从设计到运维)才是降低总成本、保障可持续经营的唯一路径。生态环境部门的严格执法是倒逼企业走向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推力。
典型案例五 定边县某乳业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废水移送公安案(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28日,定边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乳业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污水处理设备停运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定边县污水处理厂。
【查处情况】
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5万元。3、将该案件移送至定边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偷排废水具有隐蔽性,如不能及时发现,往往造成难以溯源、证据灭失等问题,导致案件难以查处到位,甚至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生命安全。生态环境部门迅速反应,第一时间对接公安部门共同开展勘查工作,及时收集、固定现场证据,推动案件有序、高效查办,充分发挥环境、司法联动作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大合力,打破行政局限,持续探索构建定边“大环保”生态格局。
典型案例六 绥德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23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绥德分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车牌号为陕K3***1等20辆机动车发动机CALID码均为3I1GK********3,CVN码均为896******45,车牌号为陕K7***K等3辆车尾气检测时检测管插入长度不足,车牌号为陕K3***0等7辆车均为双排气车辆,检测时仅对一侧排气筒进行了检测,上述车辆均被出具了排气污染物合格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车辆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利用放宽检验标准、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方式,帮助超标车辆实现“假达标”,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借助监控视频信息发现问题线索,结合现场检查情况、过程数据分析、视频监控等手段,及时收集违法证据,有力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规范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七 佳县某公司超排污许可总量排污案(限制生产)
【案情简介】
接到生态环境部《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反馈“佳县某公司2024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均超许可年排放量限值。许可2024年执行报告显示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368.877t,许可氮氧化物排放量限值为2.02t/a”问题。2025年4月1日,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通过调阅在线监控平台和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数据,结合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按照《镁钛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的规定,该公司2024年二氧化硫超总量排放137.556t(超总量583.48%),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为0.98t,未超过排污许可核定的2.020t。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半负荷生产),并处罚款60万元。
【案件启示】达标排放也要控制好排放总量。经检测,涉案企业排放的废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是达标的,但部分污染物的年排放总量超出了许可排放量,依然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应对依法查处。警示广大企业在关注排放口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同时,还要注意不能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典型案例八 子洲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养殖粪污案(行政拘留)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0日,子洲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子洲县苗家坪镇焦渠村大理河段有养殖粪污直排,污染严重”。经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高空溯源,发现子洲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胡某某私设暗管,将养殖场粪污抽至环山路雨排口,再通过自然沟渠及雨洪管道排入大理河,造成水体污染。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相关规定,处罚款8万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件启示】本案是《利剑治污》行动中打击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典型案例,彰显了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动的执法威慑力。通过严查养殖行业违法排污,倒逼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促进畜禽养殖规范化发展。科技赋能,利用无人机高效溯源,快速处置信访投诉,有效解决大理河流域污染问题,提升公众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