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8016090952F/2025-00446 |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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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5-08-11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佳政发〔2025〕27号 |
| [ 名 称 ]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冀东油田佳11-12等 52个井场及道路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为保障佳县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拟征收店镇等9个镇(街道)宋家山等52个村集体土地,具体土地位置范围、用地面积以现场勘测定界图表为准。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征地批准文件为准(详见附表)。
项目用地属于《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第二款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讯、邮政等基础设施类建设活动,因佳县能源基础设施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项目用地具体为冀东油田佳11-12等52个井场及道路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标准执行。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24〕175号)执行。枣树补偿按照《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榆林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168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方式拟以货币安置方式为主。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20号)文件精神,由县政府责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所涉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涉镇(街道)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所涉镇(街道)及行政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予以张贴,所属行政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
公告时间为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9月10日。
特此公告。
佳县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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