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8016090952F/2020-0090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0-2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佳政办发〔2020〕55号
[ 名 称 ]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佳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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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3

佳县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保障县应急状态下的粮食供应,确保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榆林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政府,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负责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计划的落实、储存、轮换和监管负责核定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和动用结算价格。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存费用、政策性价差等财政补贴。

从事和参与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储备和储存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按照全县城镇常住人口每人每天1斤粮、0.1斤食用油的标准建立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具体储备数量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会同财政局按照10-15天市场供应量标准核算下达,数量计划每两年按照上年度末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城镇常住人口数量核算调整。

第六条储备面粉为特一粉以上等级,包装为25公斤以下小包装;大米等级为一级粳米,25公斤以下小包装;食用油为菜籽油、胡麻油、豆油及调和油,等级为三级(含三级)以上,小包装或灌装存放。储备粮油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各项标签必须清晰、准确。

第七条级应急成品粮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管理和监督的原则,以国有县级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仓储设施完备、经营管理状况和资质信用良好的非国有粮食企业或个体粮食经营联合体作为补充。

第八条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发行榆林市分行或其它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作为政府专项储备物资,承储企业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事项。

第九条级应急储备成品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和财政局负责核定。入库成本作为利息结算的依据,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油各项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  成品粮油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应配备必要的隔热降温和防潮通风等设施,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库(罐)要保持相对固定,仓库(罐)外要悬挂“佳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专用标志牌。对成品粮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时,不得使用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定期对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成品储备粮油质量、卫生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在保质期内自行适时轮换,库存量必须保持在下达储备计划的110%以上。

第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要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不断健全和完善粮油市场供应预警预报制度,准确把握和预测粮油市场发展趋势,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在我县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县政府批准,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动用结束后,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十九条  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动用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经县政府批准动用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以当期市场前三日的平均零售价格,核定动用结算价格,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弥补。

第五章  利费补贴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的利息补贴、储备费用实行按季拨付。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依据检查结果,拨付各承储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利息补贴以入库时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核定的入库价格、承储企业所承担的储备任务和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利息补贴=入库价格×储备任务×(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承储期限(月)

第二十二条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费用补贴标准:特一粉、大米折原粮每年每市斤0.26元,食用油保管轮换费用每年每市斤0.20元。

补贴标准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粮油价格涨迭,粮油保管、轮换费用增减等因素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向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上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报表。

第二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与成品粮油承储企业签订《应急成品粮油承储协议书》,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季度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改正。

县粮油质量检验站每年开展两次应急储备成品粮油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扣减相应补贴,直至取消县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承储资格。

(一)虚报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账实不符的。

(二)承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县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按时上报各类业务报表的。

(四)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检查的。

(五)其他违反应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佳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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