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关于
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天然气评价项目部宁榆天然气评价项目组米107-3井、米107-7井、米107-11井、米107-16井、米107-12井、米107-17井、米107-15井、米107-21井、米107-1井、米107-5井、米107-4井、米107-10井、米 107-2、米 107-6 井14个勘探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7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14日-2025年1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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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