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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关于榆佳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401-00044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3〕10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1-09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榆佳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和《陕西省公路局关于省道302线佳县至榆林康家湾段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陕公路发〔2003〕2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榆佳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榆佳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一在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乡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环境保障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按《榆佳公路改建工程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附后)。

  三、拆迁过程中,拆除下的建筑材料归被拆迁户所有,被砍伐的树木归原主所有;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协调解决,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基地面积,规划审批中原则上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佳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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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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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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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印50份

  佳政发〔2013〕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和《陕西省公路局关于省道302线佳县至榆林康家湾段改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批复》(陕公路发〔2003〕2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榆佳公路改建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榆佳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一在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乡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环境保障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按《榆佳公路改建工程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附后)。

  三、拆迁过程中,拆除下的建筑材料归被拆迁户所有,被砍伐的树木归原主所有;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协调解决,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基地面积,规划审批中原则上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佳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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