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108280002/201401-00043 | 发文字号 | 佳政发〔2013〕11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4-01-09 | |
标 题 | 佳县人民政府关于佳米路至神泉堡红色旅游公路新建工程征地拆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决定》(陕政发〔2001〕8号)和《陕西省公路局关于佳米路至神泉堡红色旅游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陕公路函〔2013〕14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佳米路至神泉堡红色旅游公路新建工程土地征用、建筑物拆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佳米路至神泉堡红色旅游公路新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统一在县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乡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环境保障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外部环境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妥善安排群众生产生活。
二、征地拆迁补偿费按《佳米路至神泉堡红色旅游公路新建工程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附后)。
三、拆迁过程中,拆除下的建筑材料归被拆迁户所有,被砍伐的树木归原主所有;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由所在乡镇、村委会协调解决,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基地面积,规划审批中原则上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佳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
佳米路至神泉堡二级公路新建工程
统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水地6000元/亩;
旱耕地2000元/亩;
林地(乔木、灌木)700元/亩;
苗圃10000元/亩;
宅基地800元/间;
荒地一律不予补偿。
二、施工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每使用一年,由施工单位按上述标准的10%予以补偿,用后及时复垦或按每亩600元的标准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水地800元/亩;坝地600元/亩;梯田400元/亩,山地300元/亩。
毁坏幼苗按计划产量的50%补偿,毁坏壮苗按70%补偿,即将成熟的按100%补偿。补偿粮食价格按当年订购粮食收购价格计算。经济作物补偿费提高50—100%,最高每亩不超过1000元。
四、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经济林按自地面起壹尺处的直径计算补偿。
1、枣树
1寸以下:10元/株;
1寸—2寸:100—200元/株;
2寸—3寸:200—400元/株;
3寸—4寸:400—600元/株;
4寸以上:600—800元/株,每株最高补偿不超过800元。2、其他经济林
1寸以下10元/株;1寸以上每株100元。
五、拆除建筑物补偿标准
未经审批的各类违章建筑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经审批合法的建筑物补偿标准如下:
1、砖混房:
(1)一等砖混房:(瓷片门面、铺地板砖、有雨棚的)500—650元/m2;
(2)二等砖混房:(无瓷片门面、不铺地板砖、无雨棚的)300—400元/m2;
(3)三等砖混房:(只有主体的)200—300元/m2;
2、窑洞:
(1)一等窑洞:(指新窑洞、细面纹、有雨檐、滴水、新门窗等)400—550元/m2;
(2)二等窑洞:(指旧窑、无面纹、无雨檐等,包括新修但未安装门窗、进行粉刷的)300—400元/m2;
(3)三等窑洞:(指破旧、接口土窑、现不住人)200元/m2;
(4)等外窑洞:100元/m2以下。
3、简易房:50—100元/间;
4、围墙:80元/m;
5、大门:2000元/座;
6、深水井:10000元/口;
7、马棚:500元/个;
8、厕所:1000元/个;
9、猪羊圈: 100元/个;
10、水窖:600元/个;
11、菜窖:(审批范围内的) 100元/个;
12、院子:根据审批手续,在四至内的酌情给予补偿,四至外的不予补偿。
13、其他废弃建筑物(如用过的烧砖窑、猪圈等)不予补偿。
六、坟墓
施工需迁移的坟墓,由施工单位通知坟主在限定的时间内迁移,逾期不迁者,以无主坟处理。由坟主如期迁移的,每座补偿2000元。
七、设施迁移
下列设施、管线等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偿。
1、电力系统的杆线及电力设施;
2、榆林市长线局、电信部门的杆线及设施;
3、移动、联通部门的杆线及设施;
4、光电部门的杆线及设施。
拆迁杆线所占用土地一律不予补偿。
其他需拆迁补偿的,比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