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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2109-00049 发文字号 〔2021〕6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22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25

 

佳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有效控制城乡蚊子、苍蝇、老鼠、蟑螂(以下简称四害)密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综合预防控制的原则。实行集中消杀与日常消杀相结合,群众预防控制与专业消杀服务相结合,控制孳生条件与直接消杀相结合。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会)具体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卫、教、文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开展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第二章  要求与措施

第六条 县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在全县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兼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八条 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服从县爱卫会和卫健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除“四害”药品、器械和检测工具。

第九条 “四害”药物的购买、加工和销售由爱卫会负责监督管理、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有防鼠、灭鼠可行措施,对食品饮食、粮库等特殊行业应有防鼠制度及措施,采取硬化地面、堵鼠洞、制作防鼠台、防鼠板、防鼠门、下水口防鼠网、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办法消灭鼠害。各单位和各种行业场所应达到国家灭鼠标准,粉迹法5%以内,鼠迹法2%以内,鼠夹法1%以内。

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确保所属范围内无苍蝇孳生地。水产品和肉类市场应有上下水设施并强化卫生管理,各类肉食品摊点应当设置防蝇设施。要加强市场垃圾、粪便和病死禽畜肉食的处理,严禁随地倾倒、堆放。对易招致苍蝇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地繁殖,应采用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成蝇。

宾馆、店、餐馆、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行业要达到无蝇的标准要求。每间房苍蝇不超过2只,每百间房无蝇间不超过3%,垃圾堆、肉食摊位有蝇数一个视野不超过2只,室外孳生地不超过5处。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各居民住户应严格控制所属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地,彻底治理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有草生蚊幼虫和蛹。

达到灭蚊标准要求,阳性房间低于5%,阳性房间成蚊平均不超过3只,室外孳生蚊虫的小型积水应低于5个。

第十三条 各单位和居民住户应采用多种方法杀灭蟑螂或防止其传入,各涉外宾馆、饭店要加强蟑螂的入侵防治和管理。

达到灭蟑螂标准要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灭防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储存药品、器械的专用库房和经业务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到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从事消杀服务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和器械,并达到国家或自治区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质量要求。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的体制,各单位、各镇(办、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均应服从辖区统一领导,确保本单位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建筑工地和租赁住宅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队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停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镇(办、中心)、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管理监督,可聘请专业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的消杀任务。

第十八条 凡申报聘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或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须报县爱卫会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资金筹集、效果评价工作由县爱卫会负责。

病媒生物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及考核鉴定工作由县卫部门负责。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爱卫会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单位所负责的环境卫生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治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县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具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培训合格证而从事卫生消杀业务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

(一)孳生地:是指适宜蝇、蚊、蟑螂等害虫生长繁殖场所,如沟、池、闲置积水器和小型积水坑洼、垃圾堆放场所、厕所、粪便池等。

(二)粉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布放一定数量的粉块,一夜之后,用鼠迹阳性粉块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三)鼠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房间、粮食及食物仓库有鼠咬痕迹,鼠屎、鼠洞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检测方法。

(四)鼠夹法: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布放一定数量的鼠夹,一夜之后,用夹住的鼠数所占的比例计算鼠密度的一种测定方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825日起颁布实施,有效期为2021825日至2026825日止。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