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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126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政办发[2008]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佳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佳县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实施办法

    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稳定生猪生产、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利于构建新型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建立生猪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和谐稳定。为切实做好我县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发展的紧急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承保对象为全县能繁母猪所有养殖户。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保险费由财政补贴80%,养殖场(户)交纳20%。
     二、2OO8年新增能繁母猪的承保工作由财政、畜牧、保险部门共同开展,承保前需提供畜牧部门检验证并由财政预划拔80%的资金到保险公司账户,最后由保险公司承保出单。
    三、保险母猪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死亡的,养殖户主必须在48小时内向人保财险公司(95518专线)或佳县支公司(0912~67213O3)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通知畜牧部门并立即到现场开展查勘、拍照等工作,同时核实保单。
    四、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应对死亡母猪的标识数量及现场全貌等进行详细拍照,了解栏舍及饲养情况和诊断情况,协助户主填写相关资料,收集理赔必要的材料。
    五、理赔查勘人员对已定损的死亡母猪要及时注销二维码,并协助收回耳标。
    六、投保户索赔保费时必须提供畜牧部门核发的耳标号、死亡原因证明、自然灾害证明等相关资料,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七、对赔款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赔案,可采用《简易赔案协议书》简化理赔流程,尽快处理赔案。
    八、如发生大面积疫情,保险公司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凡保险责任成立,数额较大,一时难以结案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根据情况由财政、畜牧、保险公司和投保户商定,可以预付30%-50%的赔款,帮助养殖户尽快恢复生产经营。
    九、如出现以上未列事项,由财政、畜牧、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后解决。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畜牧业  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5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