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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003-00122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0-03-1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等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政办发[2008]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办法》、《佳县农村公路目标责任管理办法》、《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佳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等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日

 

             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农村进步和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分类养护、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条块结合、以县为主、乡镇配合、业务部门负总责、乡镇政府负其责的管理责任体系。
    第六条  县交通局作为县政府的交通职能部门,主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依照省、市计划编制全县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及路政管理工作。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养护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落实县乡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评比、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
    (三)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指导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不断引进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公路养护水平。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下设“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由主管农村公路的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兼任。乡镇公路管理所的工作受乡镇政府领导,业务由农村公路管理站指导和考核。具体职责是:
    (一)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行业管理;
    (二)具体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环境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
    (三)配合支持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村公路的曰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四)拟定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对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并指导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章养护目标与管理

    第八条  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分级管理、健全体制、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指导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投标养护、分项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两个结合:即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分散作业相结合。
    (一)县、乡日常养护由县公路工程养护公司进行专业化养护,并逐步推向市场。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二)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
    第十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应在年度开始前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县交通局审查,市交通局审核,县公路工程养护公司组织实施。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后,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工程计划统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报县交通局审查,县交通局报请市公路局、交通局审核,市交通局报请省公路局、交通厅审定后下达,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三)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周期性改建是农村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量较大的县公路、乡公路或工业园区、旅游区公路,根据路况实际,做出周期性改建计划,统筹危险桥涵治理、超龄油路改造、文明路段建设工作,做到年年有安排,年年有落实。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建设,必须做到工程有计划、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劳动有考勤、操作有规程、岗位有责任、质量有检查、管理有制度。养护工程质量一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大中修工程、周期性建设工程、水毁恢复工程,单项优良率必须达到50%以上。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及养路员工的积极性,各乡镇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的公路养护资金拨付、使用和公路养护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资金的拨付应与公路养护的好路率、综合值挂勾。
    县乡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市公路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质量,以县乡两级交通管理机构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
    对公路养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公路养护工作不重视,未完成养护目标和任务,养护质量排名末位的乡镇、村或单位,酌情扣减养护补助并通报批评;对因领导责任导致公路失修,造成公路严重损坏,降低使用年限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及取水、用地等,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解决。公路养护人员在县政府、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划定的区域内取土、采石、挖砂、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费。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是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机构的经常性工作。在检查评定过程中,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制定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造成公路严重损坏、交通中断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动员和组织沿线村民迅速抢修,恢复交通。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交通局主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任务,各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
    第十八条  县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l0米,乡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5米,村道建筑控制区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3米。
    第十九条  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辆的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超限运输;
    (二)设置棚屋、摊点及各类经营场所;
    (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它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四)采石、取土、沤肥、排放污水;
    (五)打场、晒粮;
    (六)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电杆、通信杆;
    (七)擅自设置路障;
    (八)毁坏树木、标志、交通安全设施;
    (九)挖掘、损坏公路路面及构造物;
    (十)建造临时、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


第五章公路绿化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是公路养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路绿化、美化,应根据“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的原则,由县交通部门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农树公路绿化工程,应逐年计刘、逐年实施。栽植前可聘请有相应资职的技术人员;按照公路工程绿化标准进行设计。
    绿化、美化公路的标准应是乔灌结合、针叶阔叶结合、花卉绿草结合,实行立体栽植,把公路沿线和城镇街道建成景色宜人的绿色长廊。
    第二十二条  行道树应栽植在公路两侧边沟外,急弯内侧、桥头、平交道口,不得栽植乔木,保证行车视线良好。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绿化、美化,由公路管理所在乡镇、村组织沿线村民按照公路等级及绿化标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路行道树按照谁栽谁有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农村公路两侧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由县交通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森林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对毁坏公路花草树木者,应依法查处。


第六章养护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补助;日常养护费主要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除上级补助外,县公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金额支付;乡公路,不足部分由乡(镇)政府解决;村公路不足部分由乡村两级按“一事一议”的政策自行解决。日常养护费用由市县财政统筹解决,有条件的乡镇和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增加对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七条  为预防和抵御自然灾害,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水毁、特大事故预防保障经费,以备急需。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养护资金的分配,依据省、市交通部门核定的农村公路里程确定。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纳入专户储存、专帐管理。县财政局、交通局和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进行专项核算。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高度负责,严禁转借、挪用。每年第一季度由县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巩固农村路网建设成果,提高公路通行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营造方便、快捷的城乡交通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县、乡、村公路(包括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在上级交通部门和县交通局的领导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公路养护方针,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建设文明路为目标、加强全面养护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逐步实现公路的等级化、标准化和美化。
    第五条  农村公路实行常年专业性养护。县公路管理站、乡(镇)公路管理所,应充分发挥公路管理职能作用,按照农村公路养护形式市场化、路政管理社会化、资金筹集多元化、质量评检标准化、行业管理网络化的公路养管方针,坚持“利予养管、方便快捷、优质低耗、就近从简"的原则,全面推行日常养护包养到人的养护办法。
    第六条  县交通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公路养护计划,确定年度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以及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具体实施。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及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做到生产工作有计划、操作有规程、任务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质量有检查、考评有奖惩,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逐年上台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县交通局设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各乡(镇)设农村公路管理所,各村设公路管护口贝。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全体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及承包养护任务的包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要求:遵守局、站、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照上级要求,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勘测预算农村路网建设工程及大中小修工程、水毁恢复工程。经县交通局审核确定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三)搞好本辖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保护路产路权,维护养护施工的正常秩序。
    (四)文明养路,安全施工,积极创造条件,逐年扩展文明路段。
    (五)搞好路况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养护质量、工程质量的指导、检查、评定、初验工作,搞好养护考核和合同兑现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养护经费使用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上级财政补助和县、乡、村三级自筹,上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县交通局;县上安排的养护资金,由县财政局对口县交通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年初的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按季度直接分发给包养单位或个人。
    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乡(镇)公路管理所和包养人签订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授季度兑现。
    第十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应坚持“全面养护、突出重点、总量控制、分乡镇实施”的原则。主要包括日常养护费、后勤保障费、大中小修工程费、突击性修护费和管理费五部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划分:县公路管理站站长是县、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是本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养护工作的管理程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在县政府及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事务,由县农村管理站按照上级的要求,将养护计划任务下达到养护工程公司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养护工程公司和各乡(镇)管理所按照本乡(镇)情况,分解下达到各行政村,由行政村组织实施。
    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原则要求,每月末前五曰内,首先由乡(镇)管理所组织自检,然后由县公路管理站抽检,以抽检结果为准;每季度末,县公路管理站进行全面检查,由县交通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检,以抽检结果为准;年末,县交通局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市交通局进行抽检,以市局抽检结果为准。
    公路包养人要加强路产路权的维护,无法解决的要报县公路管理站路政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四章  考核及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为圆满完成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农村公路管理站要与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目标责任书”,按百分制考核。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村管护员补助、奖金,要与养护质量等六项指标的得分挂钩。具体规定为:
    (一)公路养护:主要内容包括包养合同签订率,行道树栽植管护、砂砾路备料、日常养护检查评定达标率、好路率、综合值检验评定等。(4O分)
    (二)公路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上级补助政策落实情况等。(2O分)
    (三)安全生产:主要是施工安全、巡路安全、行车安全等。(1O分)
    (四)路政管理:主要是无路障、无侵占、无损坏,路政案件无漏报。(10分)
    (五)工作纪律:农村公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坐阵工地,现场指导,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故脱岗三次,停职检查。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平时根据工作实际,督促养路工完成养护任务,有工程的乡(镇)要坐阵工地,搞好路网建设:养护考核应按要求检查评定。每月按时参加所长例会,缺会n者酌情扣分。(10分)
    (六)精神文明建设:站办公室。乡(镇j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室、各养护行政村院落整洁,管理人员、养护员工说话和气,礼貌待人,提高公路管理人员及道工的社会声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不做违反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做好对养护员工的培训工作,搞好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宣传报道。(10分)
    第十四条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管理所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标创优,乡(镇)与乡(镇)之间,养护员工之间,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劳动竞赛的办法及名次主要按上述百分制考核得分确定。
    奖项设红旗管理所、标兵道工两项。
    每季度考评获得前三名的为红旗管理所,获得红旗管理所的,县站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全面考评中以季度排名加权平均,对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范围是县、乡、村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养路员工。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正确、及时地拨付和使用公路养。护资金,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按预算如期定额拨付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确保公路养护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养护资金预算编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预算编制分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两类。
    (一)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养护计划,按本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价格统一测算、统一编制,经交通局审批后实施。
    (二)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预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依据项目计划,按上级有关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预算,经市公路局进行技术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交通厅审定下达,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  编制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全面进行公路养护成本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按照概算、预算和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数据,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最终编制最佳预算。
    第七条  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的项目计划,是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养护工程的依据,应当加强预算管理,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设计预算标准。
    第八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在每年度的10月底以前确定下年度计划,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设计预算进行实施。如需变更设计,由实施单位提出变更资料,说明变更理由和依据,同时填写变更设计报告,经原公路设计单位审核,公路主管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公路遭受水毁等自然灾害需要抢修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拿出修复方案和投资预算,边采取紧急措施,边逐级报批,待上级审批后,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的不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县农村公路曰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总预算,含上级补助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上级拨给的转移支付资金)和乡村两级自筹资金四部分。
    (二)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预算总额,由省补助资金、市县财政投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三)县、乡、村公路日常养护预算总额,由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组成。


第三章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补助和县乡村三级投资两部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农村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的足额到位,县财政局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户储存,按计划拨付使用。
    第十四条  按照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行业管理的原则,省市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储存的公路养护资金,统一对口县交通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经项目负责人和划片包段负责人签字后,按季度直接拨付承包单位或个人。
    第十五条  村级配套支付的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根据村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与承养人签定的养护合同,以及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结果,由县站包乡(镇)工作人员提出养护资金拨付意见,县公路管理站按季度直接拨付管护员,保证管护员的利益。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定额分配、投资包干、统一管理、目标考核”的原则进行专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按照行业管理规定,县交通局负责全县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县公路管理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用,实行合格工程计量支付。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合格率必须达到l00%,单项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50%以上,符合这两项条件的,按计划支付养护工程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不得挤占养护工程费用,日常养护费中用于小修保养费县道不得低于8o%、乡道不得低于”70%、村道不得低于50%。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各乡镇应对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高度负责,足额用在公路养护上,严禁转借、挪用。每年一季度由县审计局对上一年度的公路养护及大中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效果,县级公路养护主管机构应按照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承包,严禁暗箱操作,杜绝腐败工程。一旦出现问题,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交通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施行。

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计划管理,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每年度开始前予以确定,以便早部署、早准备、早实施。
    (一)县乡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报县交通局审核,市公路局审批。批准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实施。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审核,报县交通局批准后,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实行分级编报、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县乡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农村公路管理站编制;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由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编制,统一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报县交通局审查,报市公路局审核,由市交通局报省公路局审定,省公路局上报省交通厅审批,纳入年度养护工程计划下达,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具体实施。
    (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
    第三条  农村公路曰常养护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安排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主要由省级财政和汽车养路费安排。具体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除省上的专项安排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大、中修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以招标方式确定有养护资质的专业队伍养护;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大、中修工程和小修工程,可采用承包方式委托有经验的专业队伍养护:招标结果报备县交通局。
    第七条  养护工程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养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鉴定,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市站的业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省公路局对养护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  养护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市公路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市公路局组织施工图审批和竣工验收,报备市交通局。
    第九条  养护工作的管理程序: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按照上级的要求,将养护计划任务下达到县养护工程公司和各乡(镇)公路管理所,养护工程公司和各乡(镇)管理所按照本乡(镇)情况,分解下达到各行政村。日常养护由村委会确定包养人,包养人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村两级负责监督检查。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标准,应严格按照《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评定。要求每月末前五曰内,首先由乡(镇)公路管理所组织自检,然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抽检,以抽检结果为准;每季度末,县公路管理站进行全面检查,由县交通局组织力量进行抽检,以抽检结果为准。年末,县交通局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市交通局进行抽检,以市局抽检结果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佳县农村公路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全面提高养护质量,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必须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分级管理、健全体制、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公路指导方针,坚持“包养到人,全面养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项管理,专群结合”的原则,经常保持路面平整坚实,路拱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完善齐备,行道树齐全,使农村公路逐步建成高标准文明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要根据公路路面结构和等级不同、行车密度不同、养护资金来源不同的实际,突出两个结合:即集中处治与包养到人相结合,专业养护与分散作业相结合。
    (一)县、乡公路日常养护由县公路工程养护公司进行专业化养护,并逐步推向市场。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按照市场化运行机制进行,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面向社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二)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由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公开招标承包,包养到人,进行常年专业性养护。
    第四条  为圆满完成农村公路养护任务,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要与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佳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书”,按百分制考核。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村管护员补助、奖金,要与养护质量等六项指标的得分挂钩。具体规定为:
    (一)公路养护:主要内容包括包养合同签订率、行道树栽植管护、砂砾路备料、日常养护检查评定达标率、好路率、综合值检验评定等。(4O分)
    (二)公路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上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等。(2O分)
    (三)安全生产:主要是施工安全、巡路安全、行车安全等。(1O分)
    (四)路政管理:主要是无路障、无侵占、无损坏,路政柔件无漏报。(1O分)
    (五)工作纪律:农村公路管理所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坐阵工地,现场指导,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无故脱岗三次,停职检查。平时根据工作实际,督促养路工完成养护任务;有工程的乡(镇)要坐阵工地,搞好路网建设。养护考核应按要求检查评定,每月按时参加所长例会,缺会者酌情扣分。(10分)
    (六)精神文明建设。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室、各养护单位院落整洁;管理人员、养护员工说话和气、礼貌待人,提高公路管理人员及道工的社会声誉;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不做违反政策、损害群众利益的事;做好对养护员工的培训工作,搞好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宣传报道。(10分)
    第五条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管理所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标创优,乡(镇)与乡(镇)之间,管护员之间,应开展劳动竞赛活动。劳动竞赛的办法及名次,主要按上述百分制考核得分确定。
    奖项设红旗管理所、标兵管护员两项。
    每季度考评获得前三名的为红旗管理所,获得红旗管理所的,县站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终全面考评以季度排名加权平均,对政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奖励范围是县、乡、村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管护员。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应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管量,及时掌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状况,提高公路养护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及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路养护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应当坚持科学、简便、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养护质量的检查评定。本办法有关路面的规定适用于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砂石路面的养护质量检查评定。
    第四条  在对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同时,对养护队伍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进行全面考核,促进公路养护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工作。
    第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的组织工作。在检查评定过程中,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村公路管护员应密切配合。
    第七条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应按照公路等级进行。公路养护质量优劣的确定,以上级公路管理部门及机构的检查评定结果和抽查结果为准。即:县乡公路养护质量,以市公路局的检查评定结果为准;村公路养护质量,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检查评定结果和县交通局的抽查结果为准。

 

第三章  公路养护质量要求

    第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逐步实施文明路工程,实现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九条  公路养护质量分为优、良、次、差四个等级,优良两个等级为好路。以好路里程占实际评定养护里程的百分比作为评定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十条  为综合衡量公路养护质量,除按“好路率”指标检查评定外;还要采用“加权平均方法”求得“养护质量综合值”。


第四章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与评定

    第十一条  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每月月末前五日内进行。检查评定的程序是县乡村各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先行自检,然后由上一级交通主管机构统一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检查评定。即县乡公路由市交通局、公路局检评,村级公路由县交通局、农村公路管理站检评。
    根据实际情况,或按照省市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可在每季度末,由市、县、乡三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专门力量对县、乡、村三级公路养护质量进行全面检评或抽查。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以公里为单位,以养护区域为界,按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五项养护质量内容分别评分定级。总分定为100分,其中路面50分,路基构造物20分,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各10分。
    第十三条  在1公里范围内,总分在90分以上,且路面在45分以上、路基构造物在15分以上,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均不低于6分的,定为优等路o,总分在75分以上,且路面在38分以上的定为良等路;总分在60分以上的定为次等路;总分不足60分的定为差等路。
    第十四条  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各项得分,均按部颁扣分标准表进行。即项目满分减去被扣分为实得分。路面评定标准分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砂石路面三种。
    第十五条  公路病害缺陷的定义,按部颁标准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对非整公里路段,按实有路段评定养护质量等级。当公路因洪水、流冰、泥石流、冻害等自然灾害而遭到损毁时,为反映真实情况,应如实按标准定等级,并予以注明。
    第十七条  因施工而开辟的便桥、便道及利用原路进行改建、改善、大中修的路段,施工期可暂不评定。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使用,应以公路养护检查评定结果为依据。对超额完成养护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末按养护目标任务完成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完成情况酌情扣减养护经费。对不认真对待养护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养护任务的单位或养护承包人,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即时采取果断措施,或解除包养合同,或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应及时弥补落下的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目起施行。

 

佳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操作简便、实用性强的原则。
    第三条  参加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的从业条件。依法进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县交通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农村公路曰常养护、大中修工程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应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为依据,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组织有公路建养工程技术职称和能力的人员编制,报县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实施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和维修计划;
    (二)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有关养护方案或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
    (五)其他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底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底为连续1公里以上;
    (二)公路小修保养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
    (三)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投资在3O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力式:
    (一)公路小修保养应坚持“就近从简、包养到人”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
    县公路在公路沿线的村镇公开招标;
    乡公路在本乡镇范围公路就近的村庄公开招标;
    村公路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招标。
    (二)县、乡、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面向全市有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企业公开招标,择优选用。
    (三)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养护工程标准,编制招标文件;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五)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投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结果报上一级公路主管机构审核备案;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公路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公开招标的时间和地点等;
    (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养护维修标准、工程质量预算、拟定价格、招标程序、评标定标原则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质量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和支付规则、质量标准和验收等。
    第十三条  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公路日常养护的标底,可当众公布,招标人可根据标底进行书面投标。也可采取无标底方式进行招标。公路大中修工程的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组织编制,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图纸、有关养护工程资料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为依据。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


第四章  投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审查由招标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公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审。
    对公路日常养护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要重点评审投标人的年龄、籍贯、现居住地、身体状况、技术能力、信誉程度、遵纪守法状况等。对公路大中修工程投标单位,应重点审查企业名称、养护资质证明、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业绩及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等。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程投标,投标人应书面写出简单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养护工作安排、养护作业方法、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目标和投标总价。公路大中修工程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书及其附表、有效的授权书、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等。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抢标,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竟标。
    第十八条  日常公路养护项目招标,自公布招标文件到开标、竞标仪式一般不超过7天;规模较大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从发售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因工期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的,可适当提前。
    第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招标单位应邀请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开标时,应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的主要内容。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公路大中修工程,招标单位应同时公布标底。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废标或弃权处理:
    (一)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二)招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三)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人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第二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
    评标工作组由县交通局、交通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代表和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标工作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评标、定标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合理,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最低的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
    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投标人在同等条件下,择优选用家庭负担重、经济条件差、家庭年人均收入低的村民,以落实公路扶贫政策。
    第二十四条  评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公路日常养护工程,应当在开标当日确定中标人;大中修工程,尽可能当日开标当日定标,特殊情况,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以议标的形式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和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工作组应当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理论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县交通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3日内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有关内容签订。招标单位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九条  中标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养护工程计划及批准的预算文件范围内。
    第三十条  承包分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公路设施正常维护和保养,保障公路畅通。
    第三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情况,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合同内容,对承包人所包养的路段按照《佳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标准》检查评定,合同款应按检查评定结果计量支付。
    公路大中修工程承包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逐级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取消养护从业资质。招标单位拒签合同的,应按照上级招投标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公路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O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