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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109-00009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1〕46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09-14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杜绝规避招投标,肢解建设工程等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做进一步规范,有关事项如下:
    一、县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除国债资金外,各级各类投资(含个人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都必须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建并申请招标。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县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招标办具体实施,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10万元至30万元的工程进行邀请招标,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如市有关部门委托的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应由县发改局委托县招标办组织实施招标。
    三、住建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凡规避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的建设工程,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之规定,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承包单位视情况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本县企业年审不予通过,县外企业不予办理准入手续。
    四、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主动接受招投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加强对招投标活动中有关程序进行规范化监督管理,为招投标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确保我县招投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基本程序,达到招投标规定的建设工程,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