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1〕58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