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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榆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112-00009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1〕72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1-12-21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榆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现将《榆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榆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和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监督;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检查、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油、气、煤、盐等生产转化)、易燃仓储、生产、输送贮存油气、加油加气等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物流园区、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工业园区、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3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施项目;
    (五)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文物保护工程、通讯枢纽、机场、广场等特殊工程;
    (六)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2000版)规
定的第一、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
    (八)其他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 凡属第六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研论证和初步设计阶段应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评估机构出具书面《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建设单位在进行防雷图纸专项审查时一并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评审。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雷击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电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雷击风险评估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经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第十条  在雷击风险评估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二)不遵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三)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确认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
    第十一条  在雷击风险评估活动中,法律、法规、规章确认为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