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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401-00065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3〕3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1-09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2013年8月5日13时40分左右,一辆由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驶往山东东营市的沥青罐车,途径榆佳路通镇段(距县城30公里处)时,被另一辆甲醇车追尾,导致沥青罐车阀门破裂,约30.02吨沥青泄漏,流入通镇常家洼村榆佳路距佳芦河35米处一块庄稼地里,约1吨流入佳芦河。8月7日7时20分左右,靖边县镇靖乡五台村一农户出租房后院内停放3辆槽罐车(2辆装有液化气、一辆装有氩气)中的一辆液化气槽罐车发生爆炸,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

  这些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主要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车辆及罐体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超载严重,非法从事运输,源头路面监管不严、不到位等。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榆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的通知》(榆安委发[2013]22号)文件精神,现将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项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立即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近期两起事故教训,按照加强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从源头上治理和消除隐患,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到9月15日,集中开展针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权限,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采取包路段、包企业、包车辆、包人员的办法进行。道路交通、爆炸和剧毒危险化学品通行专项整治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槽车罐体专项整治由县质监局牵头负责;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由县安监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围绕建立完善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消除安全隐患,规范运输安全秩序等制定治理方案。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要强化治理措施,发现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该整改的立即整改,该停业整顿的一律实行停业整顿,坚决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一)交通部门。要加强运输市场的安全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8月底前,对本县从事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查和技术等级检测,重新审查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质,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责令停业整改或收缴《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要对所有挂靠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清理,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进一步加强车站、停车场的监督检查,要在相对封闭、安全条件好的地方设置危险化学品车辆临时停车点,严禁混停混放。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要认真执行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按规定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年检,8月底前,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所有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都要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是轮胎磨损程度、罐体安装牢固程度、载质量是否存在“大吨小标”或“小车大罐”等情况,对达不到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对属于“大吨小标”或“小车大灌”的,要责令车主更换匹配的罐体,重新核定载质量。擅自改装车辆结构的,必须恢复车辆原状;应当报废的,依法强制报废。

  (三)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缸车承压容器的监察、检验,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8月底前,对所有运输危险化学品槽罐车容器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求在罐体上标明容积、充装介质额定充装重量,罐体后部和两侧喷涂或安装(悬挂)醒目的危险化学品警告标志。对于“大罐小标”的,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坚决取缔未取得相应充装许可手续,擅自投入运营的移动式液化天然气加气车。

  (四)安监部门。要继续组织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严治理、严监控”活动,对有罐车充装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充装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查验充装车辆的资质和手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不予充装;严禁超载体充装,切实把好源头关。要加强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五)建设部门和公安交警。要加强对城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乱停乱放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禁在城区或人员密集场所停放,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秩序。

  三、强化管理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

  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都必须安装带GPS的汽车行车记录仪,实行全过程监控。剧毒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有醒目的标志,并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车辆,一般应尽量避开夜间或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上路行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单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单程600公里以上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进4小时,切实提高车辆运输的本质安全水平。

  四、狠抓联合执法,加强路面通行秩序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质监、安监等部门,在302省道等重要路段,设立交通安全检查站,实行综合执法检查,加强路面监控。重点检查车辆超载、超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规行为;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重点查验有无《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以及《移动式容器使用登记证》、罐体检验证明等;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还要重点查验《爆炸物品运输证》、《爆炸物品押运员证》以及是否使用封闭式专用运输车等。对超载车辆要禁止继续行驶,将其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由公安部门监管并通知所属企业派员处理后,遣返回起运地;对无证运输、证件不全、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扣留,从重从严处罚。对有2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超速记录,或者存在其它安全隐患的驾驶员,要责令企业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

  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公安交警、交通、质监、卫生、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处置道路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演练,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确保一旦发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道路交通管制,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封锁现场,疏散人员,及明、有效地组织施救,最大限度地控制险情,减少事故危害。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查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识,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动员和行动起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那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追究那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要坚决取缔非法营运的移动式液化天然气加气车,要坚决禁止危险化学品超载、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车辆上路,谁放行谁承担责任。对发生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对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七、强化宣传督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大对自保自救、应急施救等宣传力度,及时报道专题整治取得的成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大检查,加大对重点乡镇综合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不认真履行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