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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年检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401-00061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3〕37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1-09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年检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

  为了认真搞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审核、审批和发放管理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准确发放养老金,杜绝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按照《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决定开展2013年度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待遇人员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为全县所辖区域内2012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二、年检时间

  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年检人数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统计的实际符合享受人员为准。

  三、年检办法

  1.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各村(社区)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2.在当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员原则上由本人携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到所在乡镇进行年检,对个别行动不便的人员,年检人员应主动上门入户年检,做到100%见面,100%核实。年检人员必须在待遇领取证上填写年检情况并签字。

  3.不在当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员将本人手持近期杂志或报纸的照片交所在乡镇(照片须清楚显示报纸或杂志日期)或通过其他年检办法证明享受人员生存状况。对年检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享受待遇资格的人员,由乡镇按停发养老金程序及时办理报停手续;对个别事实不清,情况不准的人员,要专门进行核实,并上报县农保办核准,注销《待遇领取证》,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

  4.凡不按时参加年检的待遇领取对象由各乡镇统一上报,从年检的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年检合格后再予以发放,停发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5.各乡镇必须将所有年检人员情况填写于《2013年待遇领取人员年检登记表》;把未年检的待遇领取人员填入《2013年未年检待遇领取人员登记表》;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填入《2013年年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登记表》。年检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填写《2013年待遇领取人员年检汇总表》。

  四、强化监管

  1.县农保办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完成年检工作,并于2013年9月30日结束年检工作。

  2.年检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对享受待遇领取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并将年检情况、公示资料及《2013年待遇领取人员年检登记表》装订成册,分类归档备查。

  3.县农保办在各乡镇全面年检的基础上,对部分乡镇的村(社区)进行逐户抽查,并将上报死亡人数与公安局进行信息比对,确保年检的准确性。

  五、落实任务

  搞好年检工作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发放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是杜绝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抽调年检人员,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要确保年检工作顺利完成。

  各乡镇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2013年未年检待遇领取人员登记表》、《2013年年检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登记表》、《2013年待遇领取人员年检汇总表》和年检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农保办。

  附件:1. 2013年待遇领取人员年检登记表

  2. 2013年未年检待遇领取人员登记表

  3. 2013年年检待遇领取死亡人员登记表

  4. 2013年待遇领取人员年检汇总表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