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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108280002/201905-00301 发文字号 佳政办发〔2019〕20号
成文日期 2019-04-29 发布日期 2019-05-07
标   题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 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有效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移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移交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4月18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佳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权移交办法(试行)

为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规范、有序运转,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虚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法律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和《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

二、移交内容

本次资产移交的内容为村集体全部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按照《陕西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三、移交办法

(一)组织实施。本次移交由各村党支部书记组织实施。

(二)参与人员。村三委会所有成员、村民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所有成员、成员代表;各镇(办、中)包片片长、财税所长和村级代理会计。

(三)移交程序。

第一步: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以上参与人员召开会议,统一思想,确定移交具体时间。

第二步:村委会编制集体资产移交清册要在镇(办、中)财税所指导下完成。编制移交清册,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步:由村党支部书记组织参与人员按照会议规定时间进行移交。

第四步:村委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分别在移交方和接交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参与人员在监交方签字按印并注明身份。移交人员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清点验收。

第五步:移交清册由交接双方以及镇办财税所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四、移交时限

按照《陕西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清交集体财产,移交帐务和财务手续,并保证会计帐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已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于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移交。之后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组,自成立后30日内完成移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中)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建立一级抓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各村支部书记要积极协调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期做好集体资产管理权移交工作,确保各村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严格依法惩处。各镇(办、中)要严格规范移交程序,移交过程中遇到恶意阻拦、不配合工作的,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发展的,将依照《陕西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黑涉恶的,结合全县扫黑除恶工作,移交至县扫黑办处理,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规范发展。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纪检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

共印1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