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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1-27 15:57    浏览次数:次    

 

佳政办函2021〕107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事处,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115号)、《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榆政财农发202178号)、《关于印发榆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函2021233号)、《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佳政办发202020号)、《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佳办发202150号)要求,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是指中、省、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涉农整合资金项目”)。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同时要按照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审批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根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规划、重点产业项目和本级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项目提交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三条  项目管理坚持群众参与、分类指导、精准安排、规范公开、突出绩效。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四条  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原则上从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不得安排使用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相关程序入库后实施。

第五条  加强项目库的建设管理,根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易地搬迁后续扶持、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为目标,围绕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第六条  充分吸取群众的意见,到村到户项目按照“村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审定持续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县级部门和镇村两级项目库建设的指导,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三公示一公告”的程序入库。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行业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并履行公告公示程序后入库。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及公告公示流程。

第七条  村级申报。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等项目,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结合本村巩固脱贫成果、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实际,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讨论,提出项目清单,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扶持到户项目,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指导下,由脱贫户、监测户等向所在村提出项目申请,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村“两委”根据实际和巩固脱贫成果等因素,科学确定到户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初审。

第八条  乡镇初审。乡镇要组织人员深入村户调查核实,重点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群众是否参与项目内容要素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项目分类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主管部门审核。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论证,审核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是否符合土地政策、生态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是否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求相匹配、是否符合本地实际,同时填写绩效申报表后报县乡村振兴局汇总,县乡村振兴局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项目库规模和入库项目明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审定。县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入库项目,在县门户网站公示10天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县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满10天无异议后,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将项目库分别报市委农办、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库要坚持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县乡村振兴牵头组织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对入库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行业部门对本部门审核项目的动态调整负责,调整项目按程序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入库。对本年度已入库的项目可按照“保留、微调保留、移出”方式动态管理,与新增入库项目同步报备县级审定。对本年度项目库中未安排的项目,可由部门直接申报转入下年度项目库。每年11月上旬完成下一年度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完成后,各部门要按照审定内容将项目库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录入内容与报备内容一致县乡村振兴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入库管理及项目库信息系统支持服务工作。具体实施与监管由县级行业部门负责。

第三章 项目安排

第十三条  每年11月底前,县乡村振兴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佳办发202150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重点支持稳粮保供、3+X主导产业、旱作节水农业、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生态振兴项目。

第十五条  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要求执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将纳入整合范围的衔接资金项目实施计划报市委农办、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实施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实施方案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巩衔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  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村级组织自建自营项目应成立由村干部、群众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项目进度和质量。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关于扶贫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通知》(陕扶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必须公开招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类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投资 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  县级在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可由信用度好且有相应能力的工程施工单位组织实施或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原则上,项目资金的5%左右用于农村脱贫户、“三类户”用工报酬。

第十  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目主管单位,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管,原则上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

二十  项目建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十日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的项目验收负责,项目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主管的项目进行监督。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5%扣留质保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保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审计,对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二十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市有关项目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个月内完成资产确权移交,落实资产权属主体,确权到村的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加强资产运营管护。

第二十  县乡村振兴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五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二十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分级、分类、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二十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县财政部门要对中省市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项目计划进行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计划投资、建设内容项目主管单位和绩效目标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资、绩效目标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  公开方式。

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各地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六章  资产管护

第二十  确权移交。在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资金出资方向资产所有方进行确权移交,出资方为县级部门和乡镇的,由县级部门和乡镇统一进行确权移交,由村级自建的要建立台账。

对到户类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台账,明确衔接资金使用情况,县级部门、镇、村要对已形成的项目资产进行分级登记造册。

第二十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有关部门、镇、村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  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财政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财政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财政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三十  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台账。乡村振兴部门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村建立项目台账。

第三十  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县级每年对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专项检查均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三十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