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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1-04-20 17:44    浏览次数:次         文号:佳政办发〔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佳单位:

《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

 

佳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陕政发〔2011〕74号)、《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发〔202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县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传统民俗,倡导绿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宣传、教体、民政、文、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社区、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和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进行教育和监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工作。农历腊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间,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集中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  烟花爆竹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国家规定种类和规格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非法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

第七条  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631-2013)中规定的摩擦型、烟雾型和A、B级产品,但经批准举办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

第八条  在城市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时间都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二)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三)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四)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汽车站、停车场等人员车辆密集场所;

(五)城市道路、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十)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条  佳县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凌云路社区、人民路社区、香炉寺社区、佳南春苑社区管辖范围,木场湾村(环城路过境线以内)范围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区域外,城市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十三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元宵节等法定节假期间,提倡不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下列时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期间;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前三日至考试结束当日;

(三)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县教体局应当及时发布中考、高考时间,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减少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避免燃放烟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

第十六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按照本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议,约定本居住地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以及可以燃放的种类、规格,并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十七条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宴席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本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社区、村(居)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应当督促村(居)民和业主遵守本办法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对在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为了燃放,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但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购买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一条  儿童燃放烟花爆竹时,其监护人或者亲属应当陪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督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二十三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燃放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六条  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21年4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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