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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11-24 09:03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二)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代理人以本人名义申请复议;

(三)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四)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一并提出审查申请;

(六)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格式要求如实书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复议期间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配合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

(四)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