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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复决字〔2022〕2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6-30 15:49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2002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3*0317,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南军寨社区。

被申请人: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爱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编号为:1610828002022042364546747),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7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编号为:1610828002022042364546747);2、依据《陕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3、依法调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情况;4、请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与本人沟通语音通话证据。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为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购买蜂皇浆花费300元,食用后头晕恶心、全身瘙痒,检查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无任何生产信息,且产品外包装宣传延缓衰老、增强免疫等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第71条,商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处理完成的决定,回复内容:“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全额退款,我局同时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反馈内容不认同:第一,申请人从未接到过被申请人和商家任何的联系。第二,被申请人有法不依。根据被申请人回复内容中,被申请人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项有出入,国家法规要求对于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被申请人只是责令整改。第三,申请人是实名举报,与投诉不同。第四,被申请人作为执法部门,对待食品安全问题有法不依,渎职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行政调解遵循的是“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若对调解协议不满意的应将原始的民事争议交人民法院裁判;且被申请人之后对涉事企业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不存在徇私舞弊情况。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22:32通过“全国12315”平台给被申请人反映:“本人于2022年4月18日在抖音小店购买了一款蜂皇浆收到货后食用有拉肚子的反应,经检查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生产信息,属于三无产品,且包装上宣传有延缓衰老等治疗功效,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第71条。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进行赔偿。”被申请人于4月24日展开核查涉事为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该店承认通过抖音向王某售卖蜂皇浆。经查蜂皇浆又名蜂乳,属于农产品,4月25日被申请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于2022年5月5日前改正。4月2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同时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检查时,该店仍未改正。被申请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作出如下处罚:1、立即停止销售无标识的各种食用农产品。2、罚款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18日,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营业执照为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购买蜂皇浆花费300元,检查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无任何生产信息,且产品外包装宣传延缓衰老、增强免疫等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第71条,商家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2年4月2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佳市监责改〔2022〕3号)。且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处理完成的决定,回复内容:“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全额退款,我局同时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向本机关以邮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5月6日本机关收悉。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市监处〔2022〕1号)。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佳县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店销售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信息;3、订单详情(订单编号:4922883551830013850);4、蜂王浆包装照片。证明目的:申请人网购了三无产品且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佳市监责改〔2022〕3号);2.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3.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佳市监处〔2022〕1号);4.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5.陕西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票据号码:0000950129)。证明目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被申请人给陕北枣妹子小红农副产品销售店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所以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对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负责履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监督、审核等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网站上提交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已做出相应处理,并无有法不依,徇私舞弊,渎职不作为。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第一条、第三条的复议主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情形。根据该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

根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奖励条件,因此申请人的第二条、第四条复议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