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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复字〔2022〕4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8-18 15:47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申请人:高峰标,男,汉族,1956年9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9*0036,住陕西省佳县佳芦镇高家沟村后沟3号。

被申请人: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王瑜,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佳公(城)行罚决字202247号不服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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