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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复字〔2022〕3号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6 15:46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申请人:韩某,男,汉族,1998年2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4939,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假日小城31号楼1单元3楼。

被申请人: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白爱飞,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编号为:1610828002022033019772386),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了理由。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