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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须知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1-06 09:37    浏览次数:次    作者:县司法局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申请劳动仲裁须知

一、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1)申请人是与本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2)双方当事人主体合格;

(3)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5)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范围的相关规定。

二、申请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即“1+被申请人数”份)。

2、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3、证明材料①能够体现当事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基本材料:②与申请人请求事项具有关联性的其他材料;如:工伤待遇争议应提供《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地址:佳县人民路北34号

电话:0912—796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