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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黑板丨婚后发现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要求撤销婚姻,法院:支持
来源: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21 08:54    浏览次数:次    作者: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新婚妻子经常发呆,没想到是有精神疾病

尹某刚过了30岁的生日,便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比自己大两岁的小红。没想到,两人一见如故,相谈甚欢。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十分满意,很快,就把结婚提上了议程。

为筹备婚礼,尹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准岳父万某转款彩礼及结婚物件购置费用共28万元。经过两个月紧锣密鼓的准备,在尹某和小红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了一起。其间,尹某注意到妻子小红常常发呆,还自言自语,但尹某只以为是小红的个人习惯,并未放在心上。今年年初,尹某无意间发现小红服用精神类药物,后经查询,发现和自己生活在一起半年多的妻子小红竟然患有精神疾病。

尹某一时气愤不已,质问万某为何隐瞒小红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还彩礼,但遭到了万某的拒绝。尹某认为小红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严重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于是将小红和万某诉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万某返还彩礼。

法院:依法撤销婚姻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红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精神病类型,并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尹某真实病情。故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尹某与被告小红之间的婚姻关系。

综合考虑原告尹某和被告小红已实际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等情况,判决被告小红、万某向原告尹某返还23万余元。

法官: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须在婚前告知另一方

《民法典》明确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本案中,被告小红患有的精神分裂症系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的精神疾病类型,医治难度大,家族遗传可能性较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正常生活,为重大疾病。二被告未如实告知小红的真实病情,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小红的精神分裂症疾病也严重影响了夫妻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原告在知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