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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黑板丨员工离职“留下微信再走”?分清工作号和个人号很重要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03-05 08:52    浏览次数:次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离职员工与公司“争夺”微信账号引发的诉讼。2017年8月,某数码公司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9月,刘某入职该公司担任销售部营业员;自11月起,案涉微信账号由刘某使用并进行了实名认证,2021年5月,刘某私自将案涉微信账号和昵称予以变更。某数码公司发现后,向刘某发出《通知书》要求返还案涉微信账号,被刘某拒绝。

某数码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微信账号、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微信账号密码及重新绑定到指定的手机号等。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的行为侵害了某数码公司就案涉微信账号所享有的虚拟财产权益,判决支持某数码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账号的作用不能忽视。对个人来说,微信账号就是虚拟世界的自己,是联系亲朋好友的“程控站”。对于企业而言,微信账号既是对外的“窗口”,也是聚集资源的“富矿”,作用更不可小觑。刘某长期使用案涉微信账号,但这并不代表微信账号就换了主人。从微信账号的生成来讲,有关账号的使用权只能属于“注册”一方。根据《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早在刘某入职之前,该数码公司已通过其在职员工袁某名下的手机号码注册了案涉微信账号。这就意味着,该数码公司才是微信账号的“亲生父母”。虽然刘某也有实名认证等动作,但这只是一种与微信账号紧密“挂钩”的工作方式,并不能改变微信账号的“血缘”属性。

从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看,其带有强烈的企业色彩。个人使用的微信,并不总是个人的微信。为了工作业务方便,很多企业也在使用微信。当初注册该微信账号的是企业,交由员工刘某使用也是为了工作目的。从本质上讲,该微信账号是一个工作账号而非个人账号,或者可以看做是公司配备给员工的“办公工具”。刘某可以根据公司授权使用该微信账号,但不能把配发的“办公工具”据为己有。

从微信账号的属性看,其可以视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包含着用户、平台及其他相关方的经济利益,还包含着使用者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利益。2019年10月1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就赵某某与尹某某、袁某某、张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宣判,明确了微信公众号是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基于微信账号是一种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决定了其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刘某作为员工,带走公司微信账号,对公司财产权益构成了侵犯。

微信账号纠纷是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冰山一角”。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浮出水面。从立法上,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作出精准而合理的认定保护。在司法上也应严格保护权属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到“硕鼠”的肆意啃食。作为企业来说,应该在与员工签订合同时明确其权利和责任,员工离职时需要将工作账号的管理权移交给公司,这样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