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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出台十一条意见 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1-09 09:59    浏览次数:次    作者: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司法厅出台《关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发挥好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意见》的主要内容:一是充分认识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意义。行政立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社会高效能治理、守护群众高品质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在提高行政立法质量上下大功夫,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作为、创新进取,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推进行政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坚持党的领导,高站位统筹谋划。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指引,深入研究陕西高质量发展对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需求,高站位谋划行政立法工作,确保行政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三是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力争实现新突破。要锚定奋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目标,重点围绕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大格局,秦创原创新驱动,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赛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科学安排行政立法项目四是突出地方特色,确保务实管用。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规章,以独有性、创新性、本地化为考量因素,以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为考量标准,实现制度设计既符合上位法要求,又符合实际情况,真正体现地方立法特色。五是坚持开门立法,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渠道,做到行政立法全过程听民声、汇民意、聚民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行政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六是扎实做好起草基础工作,严格立法程序。法规规章起草单位要认真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重点行政立法项目在起草阶段要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确保立法立得住、能管用。七是加强工作指导,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跟踪了解年度立法计划项目起草进展情况,指导起草单位按照立法程序和技术规范推进起草工作。严格审查法规规章草案,严把程序关、权限关、内容关。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确保法规规章草案质量。八是加强协调衔接,确保工作无缝对接。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加强与人大立法工作的沟通衔接。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商机制,构建衔接有序、上下联动的工作架构,形成制度衔接配套、部门职责清晰、工作协调互动的良好格局。九是坚持守正创新,拓展工作方式。利用“互联网+”应用、大数据和新媒体等渠道和平台,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落实“智慧立法”意见征集。注重“小切口”“小快灵”行政立法,确保地方行政立法精准施策、务实有效、便于执行。十是做好政府规章清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和上位法的立、改、废,不定期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与改革决策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确保政府规章的适用性、适时性和规范性。十一是加强“四化”建设,锻造高素质人才队伍。按照“推动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要求,锻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行政立法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