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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有哪些变化?
来源:陕西省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10-18 11:00    浏览次数:次    作者:佳县林业局

众所周知,《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自20083月施行以来,黄土高原大面积退耕还林(草)地得到有效保护,森林植被逐步恢复,水源涵养功能明显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改善。那么为什么今年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有哪些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原条例部分条款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思想新战略不尽一致。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保护至上的生态优先原则,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我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特别在执行原条例过程中出现了乡镇执法无依据,执法力量不足,违法成本过低,偷牧、散牧现象反弹,跨界放牧缺乏监管等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订原条例,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为促进全省生态自然修复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

 

此次修订条例的依据是什么?是怎样进行的?

修订《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

 

为增强修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林业局多次组织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查看、座谈讨论、现场论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个层面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调研,多次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20194月起,省林业局会同省司法厅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集中修改,省司法厅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召开了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赴铜川市、延安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听取了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部分管理相对人意见。在认真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反复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并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927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条例修订后,相比原条例有哪些变化?

原条例22条,修订后共26条。在根据上位法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的同时,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根据上位法规定,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在第4条、第5条、第6条中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职责。管理权限进一步清晰,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同时,针对跨界放牧的现象,第4条规定了相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山禁牧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联防联治有力开展。

 

二是执法重心下移。从陕西实际来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是封山禁牧工作的日常管理者,因此结合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在第7条中规定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封山禁牧行政执法。也可以由依法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封山禁牧的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执法重心下移,更便于封山禁牧工作落地、落实。

 

三是扩大封禁区域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现实需要,扩大封禁区域,对进一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第10条中增加了荒漠、严重退化的草原、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等封山禁牧区域。同时,为体现封山禁牧区域动态变化过程,第2条对封山禁牧适用范围增加“一定时期内”的表述,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立法思想。

 

四是创新监管方式。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封山禁牧科学管理水平,第15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养殖户管理档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动态管理。

 

五是调整行政处罚标准。针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在第19条中调整了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调整为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并且针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处罚,罚款额度为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这样设定处罚标准,更便于基层执法人员准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同时,为了缓解困难群众缴纳罚款压力,在第21条重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