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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关于对佳县通镇泰峰LNG加气站有限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22 10:44    浏览次数:次    

2022年6月22日,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佳县通镇泰峰LNG加气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该公司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突发环境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拟对佳县通镇泰峰LNG加气站有限公司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为让公众更多的了解、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现将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对佳县通镇泰峰LNG加气站有限公司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公示日期:2022年7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


附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佳县环罚〔2022〕9号).pdf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佳县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