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佳州街道办,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全县林草区野外用火戒严命令。
一、禁火期
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含高速公路绿化带)及距林草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区域。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除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地畔、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吸烟、烧火取暖、野炊、祭祀烧纸、烧香点蜡、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烧山狩猎、林草区私设电网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其他容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不安全用火行为。
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冻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要求事项
(一)各镇(办、中心)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管控火源入山入林。设立多处检查点,对入林人员、车辆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行暂扣;对入山入林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二)各镇(办、中心)、林业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力度。在集市、社区开展丰富多样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对小孩、残障等特殊人员,进行单独引导教育;对护林员加强教育,提高责任心。
(三)各镇(办、中心)、林业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要加大禁火区域巡查力度,排查火灾隐患。每天安排专人负责巡山巡路,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整改;对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扑灭,并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0912-6724282)。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通讯畅通。
(四)县公安部门要加大火案的查处力度,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一律从重给予相关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佳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5日